为贯彻中消协2010年“消费与服务” 年主题,关注民生,服务广大消费者,促进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消保委2010年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四十条赋予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能,达到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公正、客观、详实的消费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今年来,我市消保委系统开展了瓶装液化气商品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活动,由浦江县消保委和市消保委开展瓶装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由义乌市消保委开展瓶装液化气的价格消费体验评价。金华市消保委开展的瓶装液化气商品比较试验,在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支持配合下进行。其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评价情况如下:
一、比较试验及消费体验与评价标准
本次瓶装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标准是:“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9钢瓶的充装量标准”( YSP—15型号的钢瓶,重量充装允许偏差为14.5±0.5);参考标准为《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YSP—15型号,15kg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0.5kg至0kg,瓶装液化气灌装量少于该规定标准的,供应单位必须给予补足,或者退还不足部分价款)。
本次瓶装液化气罐装(充气)净含量:罐气后抽检的毛重-(减去)钢瓶标示自重,所得数为罐装(充气)净含量(如瓶中有残液默认为净含量)。
本次价格消费体验评价标准:是消保委工作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向经营者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实际价格,并以经营单位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确认本次液化气比较试验价格作为消费体验评价标准。
二、比较试验和消费体验的方法及项目
(一)比较试验的方法及项目
1.金华市消保委本次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的范围:市本级的液化气公司,即金华市宏业液化气有限公司、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该3家液化气公司各抽一个储配站、各抽一个配送点(经营点)。
比较方法:采用现场随机抽检的方式,每个储配站、配送点(经营点)分别抽检10瓶,抽检6个点共抽取YSP—15型号钢瓶(罐装量为15kg)60瓶。由市消保委、市质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请被检测的储配站、配送点(经营点)的在场人员现场认可,并由上述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签字确认抽测结果。项目:瓶装液化气的罐装(充气)量。
2.浦江县消保委采用现场随机抽检的方式,每家燃气经营单位分别抽检5瓶,由县质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测。参加活动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消费者代表以及抽测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督和见证,并在现场记录上签字确认检测结果。
三、计量比较试验结果
(一)金华市消保委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结果
本次共抽检的6个点计60瓶YSP—15型瓶装液化气,平均罐(充)气净含量为14.325 kg/瓶,平均偏差为0.175kg/瓶,罐(充)气净含量达到14.5kg/瓶及以上的15瓶,占25%;其中,罐(充)气净含量14kg/瓶及以上的58瓶,占96.67%;罐(充)气净含量不足14 kg/瓶(即13.93kg/瓶)的2瓶,占0.33%。低于平均罐(充)气净含量的有:为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胜利街675号青春路配送点,平均罐(充)气净含量14.132 kg /瓶;金华市宏业液化气有限公司下裴口村储配站,平均罐(充)气净含量14.185kg/瓶;金华市宏业液化气有限公司青春路经营点,平均罐(充)气净含量14.254 kg/瓶。
平均罐(充)气净含量最多的站(点):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七里畈储配站,平均罐(充)气净含量为14.505 kg/瓶,其次是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北苑液化石油气配送点及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塘雅储配站,分别平均14.488 kg、14.402 kg/瓶。
平均罐(充)气净含量最少的站(点):为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胜利街675号青春路配送点,平均罐(充)气净含量14.132 kg /瓶。
单瓶罐(充)气净含量最多的: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北苑液化石油气配送点,为14.84kg/瓶。
单瓶罐(充)气净含量最少的:金华市宏业液化气有限公司下裴口村储配站,为13.93kg/瓶。
本次比较试验数据见下表(钢瓶型号YSP—15,计量单位:kg/瓶):
被抽检站点 | 10瓶每瓶罐(充)气净含量(单位kg) | 平均净含量 |
金华市宏业液化气有限公司下裴口村储配站 | 14.46 14.41 14.28 14.22 14.20 14.19 14.16 14.07 13.93 13.93 | 14.185kg/瓶 |
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塘雅储配站 | 14.58 14.53 14.50 14.50 14.47 14.43 14.40 14.31 14.23 14.07 | 14.402 kg/瓶 |
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七里畈储配站 | 14.61 14.56 14.55 14.52 14.50 14.50 14.48 14.45 14.44 14.44 | 14.505 kg/瓶 |
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胜利街675号青春路配送点 | 14.23 14.19 14.15 14.14 14.13 14.12 14.12 14.11 14.08 14.05 | 14.132 kg/瓶 |
金华市宏业液化气有限公司青春路63号营业房青春路经营点 | 14.40 14.40 14.36 14.31 14.26 14.24 14.23 14.15 14.10 14.09 | 14.254 kg/瓶 |
金华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北苑小区27幢6号北苑液化石油气配送点 | 14.84 14.67 14.59 14.50 14.47 14.46 14.46 14.43 14.30 14.16 | 14.488 kg/瓶 |
(二)浦江县消保委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结果
根据浦江县消保委今年1月份现场抽查检测显示,4家液化气公司净罐气量最重一瓶为克林公司14.65�,最轻一瓶为永兴公司14.30�;平均重量为克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14.55kg,浦江郑家坞液化气有限公司14.45kg,浦江县永兴液化气有限公司14.44kg,浦江县潘宅液化气有限公司14.41kg。
(三)义乌市消保委液化气价格消费体验结果
根据义乌市消保委2010年9月下旬,对金华市本级及7个县(市)的液化气价格进行消费体验,详细数据见下表:
供应商名称 | 钢瓶价格(元/只) | 满气价格(元/瓶) |
义乌市煤气有限公司 | 157元 | 103元 |
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 | 155元 | 102元 |
义乌市康民燃气有限公司 | 170元 | 100元 |
义乌市苏溪义北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 170元 | 100元 |
金华市石化公司 | 160元 | 100元 |
横店集团煤气有限公司 | 155元 | 100元 |
磐安县煤气有限公司 | 150元 | 100元 |
永康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 160元 | 95元 |
武义县液化石油气公司 | 165元 | 93元 |
浦江县永兴液化气有限公司 | 140元 | 85元 |
兰溪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 170元 | 85元 |
平 均 价 | 159.30元 | 96.60元 |
四、比较试验结果分析
根据国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9 钢瓶的充装量标准, YSP—15型号的钢瓶充装允许偏差为14.5±0.5kg,平均偏差必须大于或等于零。市消保委本次瓶装液化气计量比较试验,罐(充)气净含量平均偏差必须大于或等于零的58瓶,占96.67%,有0.33%的达不到国家标准,有75%达不到14.5 kg的平均值,能达到15.0 kg上限值的仅然是零。并且比较试验结果显示,浦江县液化气经营单位的净罐气量平均为14.46�/瓶,平均净罐气量比市本级的多0.138�/瓶。
加上消费者无法判断的因瓶自重、残液(残液每瓶约≥0.2 kg)等不确定因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的实际侵害更加严重。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作为参考标准:“液化气钢瓶必须标明钢瓶自重。液化气灌装重量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0kg、15kg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0.5kg至0kg;50kg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1kg至0kg。瓶装液化气灌装量少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供应单位必须给予补足,或者退还不足部分价款。”以此标准,15kg(YSP—15型)钢瓶灌装重量允差为-0.5kg至0kg,即应该达到每瓶14.5kg以上至15.0 kg以下。本次比较试验有75%达不到《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规定的灌装重量标准。
本次市级瓶装液化气比较试验还显示,液化气经营单位将瓶装液化气罐装(充气)净含量紧扣下偏差,仍然是液化气行业的“潜规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次比较试验发现,现在的液化气罐装站,使用的是现代化的先进电子计量设备,每瓶要罐(充)多少气,完全可以人为准确地控制,瓶装液化气罐装(充气)净含量紧扣下偏差,应该是人为控制造成的。消保委认为,液化气经营单位因克扣充气量所获取的差价,属于不当得利。以现价110元/瓶计算,该“潜规则”使罐(充)气净含量14.0kg/瓶的消费者,被克扣了7.33元/瓶,如果钢瓶内再留有残液,一瓶液化气则被克扣10余元之多。如果一瓶气充15 kg,1吨气可以充66至67瓶;如果充14.5 kg,可以多充2至3瓶;如果只充14 kg ,1吨气可充71瓶。按照眼下一瓶液化气110元的价格来算,一吨气最多可获差价550元。
义乌市消保委液化气价格消费体验显示:2010年9月下旬,金华市本级及7个县(市)液化气价格最高的是义乌市103元至100元/瓶,其次是金华本级、东阳横店、磐安县,均为100元/瓶;永康市、武义县均低于平均价;价格最低的是浦江县和兰溪市,均为95元/瓶。
五、建议、措施与提示
金华市消保委将把本次消费比较试验、消费体验及评价结果所显示的液化气经营单位将瓶装液化气罐(充)气净含量紧扣下偏差的行业“潜规则”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函国家计量标准制订部门,建议修改现行标准。液化气属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瓶自重、残渣和气重均属不确定因素,消费者无法判断所购买气的数量,消费得不明不白。在液化气销售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消费者对瓶装液化气计量不足现象反映强烈。按照国家GB17267-1998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9钢瓶的充装量,钢瓶型号YSP-15,重量充装允许偏差为14.5±0.5公斤。照此标准,其单瓶充装量14kg也是合格的。正是因为单瓶14kg也是合格的,造成了消费者单体维权难的尴尬局。现在的液化气罐装站,使用的是现代化的先进电子计量设备,每瓶要罐(充)多少气,完全可以人为准确地控制,商家正是利用这点,钻计量标准上空子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次抽查,能达到15.0 kg上限值的仅然是零。瓶装液化气计量不足,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
为此,金华市消保委将函告国家计量标准制订部门,建议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计量设备的精确度要求,建议都可将“YSP-15型,瓶装液化气充装量允许偏差14.5±0.5kg,修改为“YSP-15型,瓶装液化气充装量单瓶为14.5~15.0kg”,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议当地标准计量主管部门应该将此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修改现行标准,从根本上解决瓶装液化气罐(充)气净含量紧扣下偏差的行业“潜规则”问题。
三、召开新闻通报会,披露短斤少两行为。我委将按省消保委的要求,适时召开本次消费比较试验、消费体验及评价结果的新闻通报会,让消费者选择量足服务好储配站,让紧扣下偏差的储配站受到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
四、发布消费提示,选择诚信经营者。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消保委的商品比较试验、消费体验及消费评价所显示情况来选择经营者,以罐(充)气净含量足的经营者为第一选择,用消费者自己的消费选择(投票),让短斤少两、克扣份量等不诚信的液化气公司在经营方面受到应有的报应,市场份额上受到影响。
五、书面发函液化气经营单位,改正缺斤少两行为。瓶装液化气罐(充)气净含量紧扣下偏差的行业“潜规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函液化气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这一有悖于商业道德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恪守诚信、加强自律,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将比较试验结果书面送达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液化气经营单位对瓶装液化气灌装计量加强监督抽检,对缺斤少两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