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在实际消费维权工作中,“调解难、举证难、索赔难、执行难”等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在基层和农村,由于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难度更大,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探索建立受理消费者投诉六项制度,切实强化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一)推行小额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近年来,我们通过在企业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等形式,推动经营者与消费者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解决了大量消费矛盾,受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好评。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具有简便、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重质量的经营者来说,采用这种方法解决消费纠纷可以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基层组织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消费纠纷标的额一般较小,推行小额消费纠纷和解制度,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解决消费纠纷,一方面,消费者满意,降低了维权成本,维护了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经营者积极解决与消费者的纠纷,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从而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和更大的市场份额。
(二)推行中额消费纠纷调解制度。中额消费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在赔偿数额上容易产生分歧,不易达成协议,需要消协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调解,促成消费争议的解决。但这类投诉,常常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一词、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给调解增加了难度。为此,我们在基层组织建设上,注重了职能整合和优势互补,将消费者协会投诉站与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合二为一,将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职能与12315的申诉举报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合力,增强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力度。处理消费纠纷,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手段并用,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大等特点,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推行大额投诉及群体投诉案件联办制度。大额投诉或群体投诉案件,特别有些投诉跨地区、跨省,甚至是对国外产品的投诉,基层组织处理起来有较大难度。但如果无所作为,不能有效处理,则不但影响消协的社会形象,还会影响基层组织在消费者心中的威信。为此,我们推行了大额投诉及群体投诉案件联办制度,即基层组织受理的投诉,由上级消协一起办理,必要时,由省、市、县消协联合基层组织共同办理,加大处理投诉案件的力度,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四)推行疑难投诉案件支持诉讼制度。当前,我国已进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新阶段,多数经营者能够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漠视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制售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当消费者依法维权时,一些不法经营者或故意推诿,或拖延时间,或逃避责任,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有的拒不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疑难及恶性投诉案件,2001年9月,我们专门成立了消费者法律支持中心,畅通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渠道;2005年,又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加大支持消费者诉讼工作的力度。
(五)推行典型投诉案件披露制度。针对典型投诉案件代表性强、普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我们注重调动新闻舆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作用,适时召开典型投诉案件新闻发布会,加大对不法经营者曝光和披露工作的力度;并联合省新闻工作协会连续十四年开展了山东省3·15好新闻评选活动,使其成为山东省消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品牌,成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舆论监督的锐利武器,促进了一大批疑难投诉案件得以解决。
(六)推行投诉信息反馈制度。通过一个时期,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的分析报告,总结分析不同行业、不同系统的最新消费投诉动向,归纳挖掘具有相似性、代表性的消费投诉信息,及时召开不同行业、不同系统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信息通报会,向行业和系统反馈消费者投诉信息,剖析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与行业、系统共同研究解决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办法,推动不同行业、不同系统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于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