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平台   注:办公平台仅限于消费者协会系统内部使用。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协工作  > 工作研究  > 宁波市消保委《食品安全法》以“一赔十”如何理解? 提出十种适用于“一赔十”的“明知”行为表现方式
工作研究
宁波市消保委《食品安全法》以“一赔十”如何理解? 提出十种适用于“一赔十”的“明知”行为表现方式
[字号:]
2009-06-05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者或销售者“一赔十”的责任,成为消费维权的亮点。近日,宁波市消保委就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关心的“一赔十”如何理解的问题,提出消保委的看法。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一赔十”被提出后,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纷纷致电市消保委,询问如何确定销售商的“明知”行为。

  宁波市消保委认为,“一赔十”首先是针对食品而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赔偿,只能依据《消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指的生产者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二是食品销售者即经销商,只有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于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的含义作出解释,目前也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市消保委参阅了以往有关规章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实际,提出了十项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1是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2是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3是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4是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5是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6是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是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8是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9是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10是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宁波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法》刚开始实施,况且食品安全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又十分复杂,如同样在有效保质期内的食品,因储存、搬运、包装上的不当原因也会发生变质,这就要求经营者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去规范外,还要求有关部门做到勤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履行好查验的义务,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