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从起草、审议、通过到颁布、实施倍受各界瞩目。尽管该法施行不到半个月时间,但对部分法条的解读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尤其关于“一赔十”条款的理解与执行更是热点中的焦点。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确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何理解“一赔十”?什么样的食品安全问题适用“一赔十”?如何让汲予消费者更多保障,给经营者以较大惩罚与震慑的“一赔十”条款在施行中体现其立法初衷?
作为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正视《食品安全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聚焦“一赔十”条款,在深入实际、科学探究的基础上,发布观点看法,开展教育培训,加强维权保护,以高度的责任感践行科学发展观,下功夫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办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赢得媒体的集中关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科学履职,务实作为。
一、一记重拳:解析热点,发布观点,提出十种适用于“一赔十”的“明知”行为表现方式。
《食品安全法》实施不到三天,市消保委接到十余起咨询,均询问什么样的情况适用于“一赔十”。例如:部分消费者认为只要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有消费者质疑食用问题食品造成的其他损失是否按“一赔十”赔偿;餐饮消费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食品是否适用“一赔十”;所购食品出现问题是否在6月1日以后投诉就可按《食品安全法》处理等等。
市消保委对种种问题加以梳理,将其归纳为五方面撰文解答,即:《食品安全法》使用范围问题;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理解;对“一赔十”中“一”的理解问题;对“一赔十”生效的时间界定问题;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明知”理解问题。五个问题中前四个解决起来比较清楚、顺利,唯独第五个适用“一赔十”的“明知”的理解问题成了解答的难点,难在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的含义作出解释,目前也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具体操作起来对“明知”行为该如何界定尚待明确。然而消费者反映的商家销售已过期食品,赠品质量问题,食品包装破损等等问题亟需处理,这些行为是否属于“一赔十”范畴亟需界定,不容回避。
在这样的背景下,市消保委参阅了以往有关法律规章对“明知”、“应知”的解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精神,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就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关心的“一赔十”如何理解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十项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示方式。这“十项看法”在6月5日、8日的《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东南商报》、《现代金报》以及宁波电视台《看看看》栏目等媒体连续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这“十项看法”虽然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权威的司法解释,但它针对目前宁波食品市场出现的争议定性问题,科学、严谨地提出了应对措施,为解决“一赔十”行为的界定提供了标准。
二、二记重拳:教育培训,达成共识,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敦促经营者达成共识,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市消保委发布观点后,紧接着于6月10日召集我市各大超市、食品市场、食品配送中心就该法实施以来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座谈。座谈会上市消保委对“十项看法”展开说明,要求经营者履行依法提供优质食品和优质服务的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承担相关的食品安全经营责任。
会上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的复杂状况,如:同样在有效保质期内的食品,因贮存、搬运、包装上的不当原因也会发生变质,由此引发的纠纷谁来担责等问题,市消保委结合食品经营活动,从尽量减少消费纠纷产生的角度出发,向经营者提出五项建议,即:对食品的保质期、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及时提醒消费者验货;对有特殊贮藏要求的商品要有警示;销售捆绑食品要慎重,要有提示;必须出具有效凭证。建议经营者通过完善自身经营行为,避免承担不必承担的责任。同时,针对赔偿金额在100元以内,责任鉴定困难,消费者为了几元或几十元的赔偿金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消费纠纷,实行小额疑难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办法,由消保委视情况先行“垫付”,待责任明确后要求经营者向消保委支付赔偿金,通过先行赔付办法,使小额疑难消费案件得到快速解决,给消费者带去方便。此外,针对卖场、超市经营的保健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问题,市消保委专门作出解答,加以明确。
与会企业代表表示,当下《食品安全法》实施初期,许多问题有待弄清楚、搞明白,针对该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十分及时、必要,这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市消保委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应企业之需,在事中监督、事后维权救助的基础上,开展事前针对性强的教育、培训,解惑释疑,统一认识,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依法经营,减少过失违法行为,从而赢得消费者的货币选票,获得健康、持久发展。会议的召开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6月11日的《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东南商报》、《现代金报》以及宁波电视台《看看看》等栏目展开追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关注食品消费维权的舆论氛围。
三、三记重拳:直面矛盾,依法履职,保食品安全,助经济发展。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消保委组织的法定职能,为推进消费维权,拉动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助推经济发展,市消保委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法》施行中“一赔十”这一现阶段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借助媒体的力量形成正面引导,与此同时,在全市消保系统下发《关于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县市区消保委认真做到四点,即:一是不以个案为范例,维权要客观、公正、理性,不因维权过度引发新的消费纠纷,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二是判定“明知”行为应执慎重态度;三是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精神,结合消费维权的实际,积极应对,不要等靠,不要推诿,不要回避矛盾,依法履行职能,要有作为;四是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汇报发生的问题。
为追踪《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市消保委将在6月下旬对已参加座谈会的19家企业展开回访与调查,对存在问题比较多的经营者进行约谈、沟通、劝导,通过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进一步促进我市良好消费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