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新浦区消协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消费与服务纠纷调解规则》,从六个方面规范消费调解工作。一是明确了消费纠纷调解的原则。规则要求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调解消费纠纷。二是明确了参加人员范围。根据规则,在消费调解时应由1-2名消费调解主持人、记录人、投诉人和被诉人参加,投诉人和被诉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参加调解,但应出示合法手续。三是明确了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则对调解主持人的回避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调解主持人是纠纷双方近亲属,与调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调解的,主持人应回避。四是明确了权利义务。规则要求消费调解主持人应提前两天告知当事人举行调解的时间、地点,以便于当事人做好充分准备。调解主持人有权决定调解的延期、中止或终结,有权要求纠纷双方提供相关证据、鉴定结论等和调解有关的材料,并规定未能在调解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得作为调解的依据。五是明确了调解的工作纪律。规则要求,纠纷双方应听从调解主持人指挥,不得随意或不按顺序发言、提问或质问对方。纠纷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不文明语言攻击对方,或作出不文明举动。规则还要求参加调解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或进行其他有碍调解秩序的活动。六是明确了调解的工作流程。规则规定了调解时纠纷双方的发言顺序,双方的辩论时间,主持人和纠纷双方的沟通顺序等关键环节。规则还对调解意见的提出过程和生效条件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