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售后服务承诺已成为消费者选购同类商品的重要导向,不少消费者误认为“保修”就是“包修”,往往凭厂商商品包装的标识、说明书等“保修”承诺而作出选择。事实上“保修”与“包修”有着巨大的差别,消费者不明确两者的差异,容易引起消费纠纷。近段时间,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消保委接到二起咨询(投诉),就是因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厂商要求收取修理费而引发的纠纷。
某单位来电称,他们在2006年1月购买一台电热开水器,今年4月坏了,厂方上门维修后收取配件费50元。事后在产品说明书上发现,该电热开水器厂家承诺“保修”五年,要求退还修理费。厂家以按承诺保证修复,但配件费应当由客户承担为由不予退还。
消费者张某来电称,电动剃须刀在厂商承诺的保修期内维修,销售商要收取修理费。认为保修期内维修应当是免费的,销售商以保修不是“包修”为由,拒绝免费修理要求。因法律对承担“保修”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在双方无约定和责任不确定状况下,保修期内必须免费服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对“包修”有明确界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承诺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包修,即免费修理。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保修”有明确界定的,经查,仅限于商品房的维修、装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据此,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保修不等同包修。选购未列入国家、省“三包”规定,或者超过“包修”期厂商承诺保修的商品时,需了解保修期内双方权利义务,或者对权利义务作出新的约定,以免事后因保修而导致纠纷。
另外,《产品质量法》对厂商承担修理责任有明确规定,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此,保修是厂商应尽的法律上义务,其笼统地承诺保修,而不是承诺“包修”,并没有实际意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的时候应该注意两者的差别,选择自己希望的售后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