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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质疑银行存折密码挂失收费问题
[字号:]
2006-07-10


  储户和银行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储户在银行设立存款折密码,是应银行的要求,目的是增加存款的保险系数。然而,由于多种原因,个别储户忘记密码,银行则要求储户,只能采取密码挂失,交挂失手续费10元,七天之后才可以更改密码或取出存款。

  我对银行收取10元挂失费的做法表示质疑,不是简单的10元钱的挂失费问题,关键是密码需要不需要挂失?以及银行有没有权利擅自改变服务合同(取款自由)的问题。首先是消费者忘记了银行密码,而不是丢失密码,为什么要挂失?密码忘记不至于导致存款损失,更不同于存折丢失:二是密码是消费者本人设定的,忘记了就应该允许本人持有效证件予以修改;不应该以防范风险为借口,限制消费者本人对个人存入银行的款项自由支取。三、银行和消费者之间是两个平等的合同主体,双方必须按照承诺遵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合同,剥夺了储户自由取款的权利。当事人忘记密码,只要是本人持有效证件,就应该允许办理正常业务或变更密码。

  中国银行在存折中设有《客户须知》。第二条规定:“为了存款安全,客户开户时可以选择凭密码支取存款的方式,并须牢记密码,谨防泄露,一旦遗忘密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这个《须知》就是银行的告示,是银行方面为了规避风险,单方面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格式条款,也是违背银行对储户做出“取款自由”的原有承诺,应该属于霸王合同内容,需要纠正。

  主要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 年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