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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创建权益保农新机制 营造消费和谐新环境
[字号:]
2008-01-25 新疆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众所周知,在我国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特别是边疆农牧区,由于受地域、交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传统观念、习惯等限制,农牧民的消费维权意识和消费维权能力普遍较差,加之司法、行政保护力度不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欺诈销售等侵权行为乘机肆虐广大农村、牧区,严重阻碍了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农牧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博州消协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对农牧区市场的监督,依法维护各族广大农牧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开创博州农牧区消费和谐、科学发展、团结稳定工作新局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 抓机制创新  消费维权进机关
  一是循序渐进抓建设。

  自2005年开展“一会两站”建设以来,博州消协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每年在乡镇团场建立一部分“消协分会”和村队一级 “消费者监督投诉站、12315举报联络站”,逐步在全州所有乡镇团场建起“一会两站”,以实现博州“一会两站”行政区化管理新模式,即:在组织领导上,逐步实现由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或兵团团部一级主管、督查,在业务上由县级消协和工商所一级消协分会指导。在消协职责上,将社会责任、法定责任通过行政职责加以落实,将‘一会两站”建设纳入乡镇团场的总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督查,统一责任追究,实行奖励激励机制,进行统一检查验收。今年,博州消协在博乐市达勒特镇建立了消协分会,在该镇各村、学校、卫生院(乡镇医院)建立了“消费者投诉监督站、12315举报联络站”
  二是开展消费维权进机关活动。

  为有效发挥理事单位职能,共同依法维护广大农牧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妥善地解决好农民在使用农用生产资料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消费纠纷问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博州消协与州农业局、农牧业机械管理局(简称:农机局)协商决定,在全州农业系统和农机系统建立消协“三级消费维权网络”,即:在州、县(市)农业局、农机局建立消费维权联络工作站,在乡镇农科所、农机站建立“消费者监督投诉站、12315举报联络站”,将“一会两站”建设机制延伸至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好农牧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机关消费维权联络工作站积极解决农民投诉,特别是种子、农药、农机质量等投诉,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截止目前,全州已新建立乡镇政府、团场一级消协分会10个;机关消费维权联络工作站8个;农牧区行政村、连队“两站”274个;社区、学校、市场、企业、医院、部队“两站”60个。
  二、 抓规范创新  发证定责出新招
  为更加有效地开展“一会两站”工作,使基层消保工作人员更加便利地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受理消费纠纷、履行工作职能,博州消协专门为基层网站工作人员制作、配发“一会两站”工作证,给基层消保组织工作人员赋予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权限,以充分发挥基层网点的职能作用。截止目前,已配发《“一会两站”会员证》700余个。
  为全面开展“一会两站”工作,规范业务程序,履行工作职能,解决消费纠纷等问题,扎实做好农牧区消费维权工作,博州消协新制定六项“一会两站”工作制度,即:“一会两站”工作职责、“一会两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会两站”调解纠纷协作制度、“一会两站”信息报送制度、“一会两站”联合行动制度、“一会两站”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并下发各地消协,督促“一会两站”落实执行。
  三、 抓宣传创新  编印手册护民权
  广泛宣传《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各族广大消费者依法护权意识和市场监督意识,是各级消协组织的重要职责。博州消协以“3?15”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为龙头,以月促年,加大全年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规模,即:由城镇宣传向农牧区村队辐射和扩展,由3月宣传向长年教育延伸和拓展,并编印了《新农村消费维权手册》,免费配发给全州农牧区“一会两站”工作人员,使基层消协工作人员有理论,有依据,有程序,有参照,有方法,有技巧地加强市场监督、调解辖区各类消费纠纷和为农牧民消费者扎实有效地提供咨询与服务等,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博州各级消协组织认真受理消费投诉,特别是农资农机投诉。今年以来,博州消协调解翻转犁质量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万元;博乐市消协合作区分会成功调解东方红354型轮式拖拉机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博乐市达勒特消协分会与该镇的精更浩西村消费者投诉站联合调解120余亩地劣质棉种投诉案,为3户农民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博州消协与工商局12315联合调解8户农工集体投诉不合格滴灌带案,达成赔偿20.89万元损失的协议。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博州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解决各类消费者投诉1042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64万元。其中,各级消协组织、基层网点受理解决农牧区消费者投诉达282件,为农牧民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52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