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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临沂市工商局:当前预付式消费现状及监管对策
[字号:]
2009-06-23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

  在消费方式日渐多元化的今天,名目繁多的会员卡、消费卡、优惠卡、套票等先付款后服务的预付式消费颇为流行,消费卡(券)已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结合临沂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近期接到的投诉情况来看,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纠纷和不和谐因素,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重视,现就预付式消费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浅要分析,提出几点监管对策。

  一、发展现状

  通过对临沂市市区内的超市、健身房、美容店、洗车店等300家店铺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有207家采用会员卡、消费卡、套票等预付式消费方式,占被调查商家总数的69%,说明预付式消费已成为这些行业的一种主流消费方式。在发卡店铺中,年发卡数量在1万张以上的有3家,年发卡量在1000张以下的有88家,其它店铺的发卡数量在1000张至1万张之间。通过调查发现,目前预付式消费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定量式消费。这种方式多在洗车店、洗浴中心等店铺使用,消费者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在一次性付清不同金额的费用后,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接受相对应次数的服务。

  (二)定额式消费。这种方式多在超市、零售商店使用,消费者预付一定费用后,获得不同面值的消费卡,可以分次使用,按消费金额如实扣减。

  (三)定时式消费。这种方式多在美容店、健身房等经营店铺使用,消费者交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后领取会员卡,可以在一年、两年或更长时间内享受店铺提供的服务,不计次数,仅受时间限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发卡容易退卡难。预付式消费卡初始时的优惠诱惑,实为消费陷阱,是精明商家钓鱼的香饵,而非消费者认为的可口大餐。一旦“卡”上,商家便声明“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返款”,即使办理会员卡转让也有数额不小的手续费。一家美容服务中心在《会员申请表》一不起眼的位置上,就标注有“所付款项将不予退还”的字样,让消费者大多有苦难言。

  (二)用时体面维权难。刷卡消费看起来体面阳光,但里面埋有太多的商家猫腻。商家为规避责任,卖卡时很少签定书面协议,即使签定协议,其所列条款也多属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用以限制消费者权利,或故意减轻、逃避商家责任,根本不能保障消费权益。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解决起来费时费力,很难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多方奔波也往往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

  (三)信用风险危机多。商家通常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消费卡后,才发现服务不尽如人意,可已被套其中而丧失选择权。消费者对商家经济状况并不了解,在商家易主、破产、倒闭等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甚至面临不法经营者借机诈骗、携款外逃等风险。在临沂市工商部门所接到的67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案件中,就有39起因商家易主或店方倒闭而无从查找。

  三、原因分析

  (一)企业故意设置陷阱。不少商家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重重阻碍,消费者往往考虑价格优惠便轻易接受。涉“卡”行业尚不规范,市场监管空缺,有的发“卡”商家在“卡”上做发财梦,干脆把发“卡”作为一种敛财手段,授人以空卡,收钱后即刻“人间蒸发”,消费者告诉无门。

  (二)消费者风险意识不强。由于对消费方式的认识程度不相,消费者大多仅看重预付式消费的优惠条件,而忽视了其潜在的高风险,从而导致在商家精明的算计面前迷失了方向,禁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这也是造成预付式消费欺诈行为多发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健全。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对预付卡的消费支付方式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其是在预付卡消费方式兴起之前制定的,不能“对症下药”,以此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略显“力不从心”。对预付式消费的促销方式、售后服务和退货制度等行为的监管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也没有具体限制。

  (四)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备。预付式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也无具体法规对预付消费方式进行规范。预付消费卡的发放由商家自主操作,无须登记备案,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盲区,商家诚信缺失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工商部门在监管资源配置和监管手段上都有不足,再加上强制监管措施的缺失,在处理预付卡消费投诉时多采用调解的方法,与商家协调较为被动。

  四、对策和建议

  (一)倡导消费者理智消费。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消费警示,在消费者中开展警示教育和风险提示,提醒教育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在预付式消费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切莫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口头承诺,以免上当受骗。此外,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最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妥善保留章程、协议、票据等消费凭证,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范围、措施、手段和处罚规定等。细化商家所应承担的义务,对于票证、卡片上必须载明的事项做出规定,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积极研究制订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一一明确消费卡的有效期、可使用门店、收费方法、退卡规定等权利义务关系,最大程度地减少消费纠纷。对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的商家,着手建立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将商家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将银行作为商家和持卡者的中介桥梁,增强信用基础。发卡商家向其开户银行专用账户存入一定保证金,由开户银行实时监控。一旦出售预付卡的商家收取款项后“蒸发”,银行便可将中间账户中的卡内余额退还消费者,减少消费者损失。大力倡导行业自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失信商家“黑名单”,大张旗鼓地表彰诚信商家,推进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四)规范预付卡管理模式。将预付式消费卡纳入支付结算服务监管体系,由相关部门承担起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管职能。借鉴“支付宝”的网上支付理念,商家通过银行或清算组织等第三方代理收取预付款、发放实卡,将预收款存入指定账户圈存,圈存资金可根据消费者实际消费次数、消费时间或按月划转至商家。对于服务性行业,可由行业协会指定一家商业银行统一发行预付式消费卡,被指定银行设置专门服务器,统一管理预付式消费卡的信息,商家在营业网点安装相应的终端机进行操作,规避信用风险。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    高洪方 朱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