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上海《新闻晨报》)
对于导游收受游客小费的行为,我国的政策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禁止的——1987年,国务院曾公布《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而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旅游法》尽管在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却也没有禁止导游收受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根据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这一规定为导游取小费合法化奠定了法理基础,打开了大门。现在,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进一步阐明了支持态度,坐实了导游小费合法化。